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单位 北京驰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旗下网站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信息资讯相关

查询商标查询服务
从这里找到想要的商标服务
卓越服务,品质保障
精确查询,风险控制
全程跟踪,省心放心
受理不成,退还佣金
律师合作,商标安全

首页 > 新闻资讯 > 维权执法

冒用他人注册商标 两被告被判一年并罚金

Post Time:2014-2-6 12:12:51 Read:

    近日,湖北省潜江法院以被告人吴贵、杨翔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各一年,并分处罚金12万元和8万元,没收贴有伪造的实德商标标识的塑钢型材6.9吨、贴有伪造的海螺商标标识的塑钢型材34.155吨、伪造的海螺注册商标标识27卷及产品合格证6750张、伪造的实德注册商标标识37卷及产品合格证3600张,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被告人吴贵等人冒用刘某的名义,在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一制造销售塑料板、塑料管、塑料型材的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为潜江市某塑料制品厂,并聘请被告人杨翔到该厂负责车间生产维护工作。期间,被告人吴贵、杨翔从别处购得伪造的实德、海螺的注册商标标识后,将该商标标识用于自己生产的塑钢型材,并对外销售。2012年4月19日,潜江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民警发现被告人吴贵经营的潜江市某塑料制品厂生产销售伪劣的塑钢建材,即于当日赶该塑料制品厂查获贴有伪造的实德商标标识的塑钢型材6.9吨、贴有伪造的海螺商标标识的塑钢型材34.155吨、伪造的海螺注册商标标识27卷及产品合格证6750张、伪造的实德注册商标标识37卷及产品合格证3600张,并当场抓获被告人杨翔。被告人杨翔被抓获后,按公安民警的要求通过电话通知被告人吴贵到该塑料制品厂接受调查,被告人吴贵随即赶至该厂,如实向公安民警供述了其实施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贵、杨翔未经实德、海螺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生产的同种塑钢建材上使用伪造的实德、海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单位潜江市某塑料制品厂系被告人吴贵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单位犯罪主体范畴,故被告单位潜江市某塑料制品厂依法不能构成单位犯罪,本案仅应追究被告人吴贵、杨翔的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潜江市某塑料制品厂不负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合作伙伴更多

      QQ:332918195
              1055832877
    微信:332918195
  Email:chvay@chvay.com

二维码

· 首页 / HOME
· 团队 / TEAM
· 案例展示 / SHOWCASE
· 商标商城 / SHOP
· 新闻动态 / NEWS
· 关于我们 / ABOUT
· 联系我们 / CONTACT

北京驰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公司致力于在知识产权领域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Copyright © 北京驰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京ICP备11006235号-2
京公网安备 11011102002052号XML地图|HTML地图

友情链接

010-60606105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辰光东路16号院(绿地启航国际三期)8号楼5层510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