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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国内商标 > 异议和撤销

一、商标异议:
       异议申请是指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国家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公告期间向商 标局提出请求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申请。
异议申请重要性:

      1、异议申请是防止自身商标被淡化、被弱化、被丑化以及被他人傍名牌的重要途径。
      2、异议申请是防止他人抢注,损害权利人商标、版权、字号等在先权利的重要途径。
      3、异议申请是商标法赋予社会公众对即将授权商标表达自己主张的法定权利,当事人只有充分行使,才能维护自身利益。
      4、异议申请是当事人阻止初审商标不能注册的最佳途径,由此可以阻止或延缓竞争者推出新产品。

二、注册商标撤销
      是指国家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
      因注册商标的撤销事由的差异,注册商标的撤销分为使用不当的撤销、注册不当的撤销、争议撤销三种。
      1、使用不当撤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而其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撤销的情形。
      a、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b、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c、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d、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2、注册不当撤销(包括无效宣告):是指违反商标法的相关条款由商标局主动撤销或相关权利人向商标评审委员提出撤销申请而予以裁定撤销。
      a、注册商标使用禁用商标标志的。凡与《商标法》第十条所规定的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相关的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均为禁用标志。
      b、注册商标使用欠缺显著性的标志的。根据《商标法》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凡与商品本身的性质、特征、质量或者数量不可区分的标志,除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 而便于识别的以外,均为欠缺显著性的标志。
      c、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直接损害社会公共管理秩序,为社会公益所不许,应当予以撤销。
      d、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使用的标志,为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的,应当予以撤销。
      e、代理人滥用其地位取得商标注册的。"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f、注册商标含有地理标志的。注册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应当予以撤销,但商标所有人善意取得注册的,不在此限。
      g、注册商标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权利的。注册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侵犯他人享有的肖像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知名的未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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