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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国内商标 > 商标无效宣告

     我国商标法规定了两种商标无效情形,一种是商标局主动无效,另一中国为利益相关人或者在先权利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请求。对于相关公众来说,主要适用的是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二、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所需的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
      2、商标评审申请书;
      3、申请人资质证明;
      4、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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