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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一日《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施行

Post Time:2019-12-2 10:34:59 Read:

   从11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的2019年第四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7号令形式发布的《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将自12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结合11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标法》以及《规定》,持续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严厉打击各种破坏商标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努力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对《商标法》的修改决定,规制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是此次修改的重点内容之一。对恶意注册,明确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也是商标异议、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事由;同时,对恶意注册行为本身增加了行政处罚措施。上述修改条款已于11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新《商标法》顺利施行,《规定》细化了商标注册部门依据《商标法》第四条进行审查时的考量因素以及第六十八条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和处罚幅度,同时强调监管与引导相结合,将商标审查、管理流程内规制手段与信用记录和代理管理等流程外措施相结合,将政府部门积极引导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形成严厉打击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长效机制。

  目前《商标法》中关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申请商标注册的规定散见于多个条款,《规定》在第三条对《商标法》规定的、实践中常见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类型集中列举,包括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以及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行为。

  《规定》明确了申请商标注册的要求,为审查和执法提供更为明确的依据,有利于对社会公众正面引导。

  为规范代理行为,净化商标代理市场秩序,《规定》第四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存在恶意注册行为不得接受委托及其他不得从事的行为,包括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代理人、代表人或其他特定关系人抢注商标的,以及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此外,《规定》明确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根据《商标法》和《规定》,对于上述行为,如果查证属实,将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此外,还可以适用其他处理措施,包括将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代理机构负责人整改约谈,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依法采取行业自律措施等。

  据了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在制定中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也在研究考虑将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作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之一,下一步,将仿照专利领域的做法,把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纳入联合惩戒的范围在相关规章和文件中予以明确。宋建华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评估《商标法》实施情况,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跟进、及时分析、及时解决。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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