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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hone7Plus申请外观专利,国产手机或陷抄袭门

Post Time:2017-6-12 11:14:06 Read:

      近几年iPhone每隔一代在外观上都有突破,iPhone8即将面世,很多人都在期待这次的新品是怎么样的产品,虽然也让很多人质疑苹果只在外观上有突破,但是仍然挡不住众多小牌厂商的跟风和效仿,国内的OPPO,VIVO都是苹果手机忠实的“跟随者”。
      OPPO最新推出的OPPO R11外形上跟iPhone 7 plus无甚差别,几乎一致。其他手机机型比如金立S10,一加5等等也照仿苹果。
      苹果公司对于知识产权是很看重保护的,而大肆的抄袭让引起苹果的注意,有媒体透露,苹果将申请手机外观专利,若果真如此,国产手机几乎无一幸免。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比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更具有日常生活性的商品,对于其中某些相近似产品的细微差别,普通消费者往往会忽略掉,而专业人员则很容易分辨出来。在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如果从专业人员的角度出发,对权利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 .对于类别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产品,如果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致混淆,则不构成侵权,如果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仍不免混淆,则构成侵权。
      判断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一般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1、肉眼观察。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应该根据普通消费者用肉眼进行观察时是否会产生混淆来判断,对视觉观察不到的部分,不能借助仪器或化学手段进行分析比较。观察时应以产品易见部位的异同作为判断的依据。
2、隔离观察,直接对比。
在具体判断时,首先应当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分别摆放,观察时在时间和空间上均要有一定的间隔 .这种隔离观察的方法可以让审判人员对两种产品产生直观的感觉即第一印象。其次,再将两种产品摆放在一起,由审判人员对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直接对比分析,以描述二者的异同,将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最终得出二者是否相同或相近似的结论。
3、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不能仅从外观设计的局部出发,或者把外观设计的各部分割裂开来,而应当从其整体出发,对其所有要素进行整体观察,在整体观察的基础上,对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主要构成和创新点进行综合判断。
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被控侵权产品包含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创性部分(即创新点),二是被控侵权产品从整体上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
      目前暂且还没看到苹果公司的动作,但是一旦成真,很多手机品牌或许都将吃官司,我们暂且不提将会产生怎样的结果,这也在提醒众多的公司,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才有话语权,不然靠“仿”将一直背负“山寨”名称,或者将付出高昂的专利授权费用,看来国内的手机厂商应该多请些设计师,开发自己的机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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