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单位 北京驰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旗下网站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信息资讯相关

查询商标查询服务
从这里找到想要的商标服务
卓越服务,品质保障
精确查询,风险控制
全程跟踪,省心放心
受理不成,退还佣金
律师合作,商标安全

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新闻

部分使用注册商标也能构成犯罪

Post Time:2014-8-14 8:42:51 Read:

    当前,我国的经济活动中,有些不法商人使用注册商标部分内容的情形较多,对此类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亦未具体列举,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然而,现实生活中此类商标侵权案件高发,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如果不将其纳入刑法规制范畴,仅以民事侵权行为处理,就使得当事人违法成本很低,而注册商标所有人的维权成本增加。为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注册商标所有人向法院提起商标维权的民事诉讼,取证、起诉,都将耗费其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

  刑法第213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必须是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由于此类商标侵权人是使用注册商标的部分内容,与注册商标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司法实践中对此类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不作犯罪处理。司法解释也没有具体列举。对假冒注册商标罪中“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具体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以列举和兜底的形式作了相关解释。显然,使用注册商标部分内容的行为,不属于前3条列举的情形,最多属于第4条的兜底条款(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的情形。由于不同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对该兜底条款的理解不同,导致适用也不同,因此,司法实践中对此类侵权行为是否适用该兜底条款时,一般持谨慎态度,难以入罪。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建议对《意见》进行完善,将此类商标侵权行为明确列举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形之一。即将《意见》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形由原先的4条增加为5条,前3条的内容和序号不变,新增加的一条作为第4条,表述为:使用注册商标部分内容的。原第4条兜底条款内容不变,序号相应变更为第5条。

 

 

中国商标保护中心

合作伙伴更多

      QQ:332918195
              1055832877
    微信:332918195
  Email:chvay@chvay.com

二维码

· 首页 / HOME
· 团队 / TEAM
· 案例展示 / SHOWCASE
· 商标商城 / SHOP
· 新闻动态 / NEWS
· 关于我们 / ABOUT
· 联系我们 / CONTACT

北京驰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公司致力于在知识产权领域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Copyright © 北京驰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京ICP备11006235号-2
京公网安备 11011102002052号XML地图|HTML地图

友情链接

010-60606105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辰光东路16号院(绿地启航国际三期)8号楼5层510B.